本报讯 代人炒股一年零三个月,300万元资金增加到688万元,却未拿到当初约定的报酬。为此,“操盘手”吕某把出资人赵氏父子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氏父子支付吕某351万元及相关利息。
2006年8月15日,吕某与赵某签订协议约定:开设赵父名下的资金账户,赵氏父子一方存入200万元,吕某一方存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由吕某用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股票交易,自2006年8月16日至2007年8月15日,协议书到期后,吕某须支付222万元,剩余的账户资金归他本人,双方均不能单方面终止协议。
协议书签订当天,赵父名下账户在长财证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设立,赵氏父子一方存入200万元,吕某存入100万元。2006年11月8日,赵某以借款的方式付给吕某100万元,约定到2007年11月7日,吕某偿还115万元。经过一年零三个月的股票交易,2007年11月7日,账户里的资金已高达688万元。按约定,吕某这位“操盘手”到期只需偿还337万元,其余资金就能归自己所有。但吕某要求结账付款时,账户密码却被更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吕某曾经双方同意后分两次从赵父名下账户中提走了共140万元,但双方当时并未签订解除或终止原协议的书面材料,截止到协议终止日,被告未履行双方约定进行结算,应认定是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