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骨伤科医院赔偿原告玉某到两家医院的检查医疗费用、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6.6万余元。
1994年10月31日,玉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到某骨伤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硬脑膜下血肿,脑震荡,左胫骨三分之一处开放性骨折,酒精中毒。经玉某及其家属同意,某骨伤科医院对玉某的左胫骨开放性骨折采用了保守的外固定治疗方法。玉某自11月1日开始住院治疗231天。后定期复查至1996年9月,主治医生告诉玉某伤腿已经愈合,不用复查了。后玉某的伤腿一直疼痛,直至2005年8月,疼痛难忍便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治,才得知10年前的左胫骨开放性骨折一直未愈合,其原因在于当时就诊的医院对玉某的左胫骨开放性骨折未进行内固定手术治疗。为此,玉某于11月10日至26日在某区第一医院进行了左胫骨陈旧性骨折内固定手术。后玉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万余元。
某骨伤科医院辩称,我院对原告骨折的医疗过程不存在过错。我方怀疑原告在此期间因其他原因造成再次骨折后进行了手术。并且这10年间原告从未就骨折未愈合找过我院,即使未愈合,也是由于原告在家休养期间未遵医嘱,护理不当等其他原因造成的,与我院无关。
法院认为,玉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后,某骨伤科医院根据其当时的伤情,在取得玉某及其家属同意后对其左胫骨骨折实施保守的外固定治疗方法并无不当,不存在医疗过错。致使玉某的左胫骨骨折近10年未愈合的原因是玉某出院后复查不及时,某骨伤科医院在给玉某做最后一次复查时,没能对玉某的左胫骨骨折未完全愈合应引起重视而采取措施,致使玉某认为经过一段休养后能够愈合,某骨伤科医院存有过错,故对由此给玉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玉某对其左胫骨骨折未愈合近10年未及时采取进一步的治疗措施, 致使损失扩大,其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编辑:刘艺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