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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洛阳8月16日电 今天,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院误诊导致患者正常器官被切除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洛阳某大学附属医院赔偿原告贾某13.6万余元的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日,
原告贾某因身体不适而到洛阳某医院进行检查后,被诊断为子宫颈鳞状细胞癌。11月11日,贾某到洛阳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同月17日,附属医院依据洛阳某医院向贾某出具的诊断书,给贾某做了“广泛子宫全切术+淋巴盆腔清扫术+双侧附件切除术”。手术后,附属医院发现贾某并非患有“宫颈鳞癌”。事后,贾某将病理切片送交北京的三家大医院病理科进行复诊,最后的确诊结果均是并非宫颈癌。
为此,贾某以洛阳某大学附属医院为被告,洛阳某医院为第三人,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洛阳某大学附属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余万元。
针对贾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附属医院辩称,贾某的病例报告出自第三人——洛阳某医院,因此,两家医院应根据各自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洛阳某医院则辩称,病理诊断与病情不符的事实,并不必然造成贾某的人身损害。贾某所受之人身损害,完全系被告附属医院所致。
案件审理中,根据当事人请求,法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贾某所受损伤和事故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是被告附属医院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贾某双侧卵巢切除构成五级伤残,子宫切除构成七级伤残。
涧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附属医院赔偿贾某各项经济损失13.6万余元后,被告附属医院不服,上诉到洛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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