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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医疗事故的鉴定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要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客观、公正和权威性。
1.一般鉴定程序
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是①鉴定申请。鉴定委托人或申请人向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有关的资料。②缴纳鉴定费。提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委托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要根据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鉴定费最后由败诉方支付。如继续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规定,须另行缴纳鉴定费。不缴纳鉴定费,鉴定申请视为无效。③受理立案。当鉴定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缴纳鉴定费后,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的当日或最快时间内封存所有病案材料、相关物证及有关资料(如鉴定委托人申请鉴定前已与对方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所发生的医疗机构应当即封存所有病案资料和相关物证。不得篡改病案资料和销毁物证,如有篡改病案资料和销毁物证的行为,当事人和关责任人应承担适应的法律责任。发生病人死亡的医疗纠纷,当事的医疗单位应积极动员病员方做尸体解剖。如因缺乏尸体解剖结果而影响鉴定结果,其责任由拒绝鉴定方承担)。④调查研究,收集材料。鉴定委员会立案后,根据工作安排指定人员进行鉴定前的必要资料收集和调查核实工作,以争取应提供的所有资料尽可能的完整、准确、可靠。⑤专家会议讨论鉴定。专家鉴定会议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出席会议的专家每个学科组不得于三人。参加鉴定的专家要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如需要,可请当事人到会当面陈述有关事件的经过或重要情节。如材料不全或事实不清,参加鉴定的专家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一步调查。如有影响鉴定结果的学术争议或清楚问题,可暂停鉴定会议,进一步查阅资料或咨询有关专家,等总是清楚或形成共识后,再继续进行鉴定。鉴定的最终结果要以事实为依据,符合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形成书面意见。⑥通知鉴定结果。鉴定结果一经形成,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并要留取收到文件的签收依据和时间。
2.鉴定中的几个问题
(1)鉴定委托人。鉴定委托人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鉴定委托人可以是当事的病员及其家属、病员的所在单位、当事的医务人员、当事的医疗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构等。鉴定的委托人应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或独立法人。病员一方的鉴定委托人必须能完全代表病员或其家属的意愿,必要时,负责受理的鉴定委员会可要求病员一方的委托代理人提供有司法效力的委托书。
(2)鉴定中回避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设定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公正、保证鉴定的严肃性、权威性。回避的条件是:①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②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事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或有得害关系的人。③与当事人有直接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鉴定委员和参加鉴定的工作人员。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和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回避制度的监督执行。
(3)回避的申请。属于回避条件以内的鉴定委员和工作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鉴定委员会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未经批准,有关人员不得随意中止工作。
3.鉴定结论通知书
鉴定结论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以要求该文件的格式要规范,用字用词要准确,结论要严谨,语句简练,条理清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当一致。通常鉴定结论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申请鉴定者名称,如: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姓名、一般情况、详细地址、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②病员一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住院号、门诊号等。③病例摘要及申请鉴定理由。④鉴定委员会分析意见。⑤鉴定结论(含事件性质和等级)。⑥鉴定委员会盖章及签发年、月、日。
鉴定报告书应送鉴定申请人、医疗单位、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