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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践,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指导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为全市各级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王渝军法官的介绍必将会对我省医疗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有所启迪。 [10:38:25]
[王渝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主体问题 2、证据问题 3、医学鉴定 4、归责原则 5、其他问题 [10:49:44]
[王渝军]:我们形成了以下文件:一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二是《关于医疗技术鉴定的程序性规定》,三是重庆市高级法院、重庆市医学会《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与审理若干问题的纪要》 [10:51:05]
[王渝军]:在实践中,我们梳理出了以下十七个问题:1、如何正确理解《条例》49条;2、“免责条款”有无抗辩事由;3、《通则》与《条例》的关系;4、人民法院何时依职权启动事故鉴定、过错鉴定;5、事故鉴定与过错鉴定的关系;6、“医疗过失”、“医疗过错”概念,在医学与法学界的正确理解;7、《证据规定》第四条(八)举证责任倒置,在实际中如何掌握;8、医疗事故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和物质保障;9、电子病历书写、修改的法律效力和封存、保管的要求;10、如何正确理解高法(2003)20号文中“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11、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旁听涉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必要性;12、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告,除了患者之外,能否有其他近亲属;13、承包性质的卫生院(所)、个体诊所,发生医疗侵权行为时,被告的主体如何列,有无连带责任;14、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无前置条件;15、过错鉴定的规范问题(报告人、报告内容、报告形式);16、医疗产品质量的被告;17、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10:52:32]
[王渝军]: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尤其值得重视:一个是对《证据规定》四条(八)的理解,二是事故鉴定与过错鉴定的协调统一;三是《条例》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10:54:22]
[王渝军]:关于事故鉴定与过错鉴定的协调统一,我们根据20号《通知》精神,认为两种鉴定同时成立,即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都可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因选择。在具体操作中,区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即已经医学会鉴定是事故的该怎么处理——法院可以认定医方有过错,对当事人的请求予以支持;事故等级的认定不服的,法院不受理。已经医学会鉴定不是事故该怎么处理——一是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鉴定,如仅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则法院对当事人的证据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如果认为事故的鉴定结论存在一定瑕疵,则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过错鉴定。第三种情况:未经医学会鉴定的该怎么办? [11:01:49]
[王渝军]: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事故鉴定,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也就是过错鉴定。 [11:02:43]
[王渝军]: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希望大家指正,谢谢! [11:09:37]
______2005年6月1日人民法院报、四川高院举办“审理医疗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