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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是否应该拥有知情权
对于患者是否应该拥有知情权,各方也都有不同的看法。“手术风险知情权给患者及家属带来了了解病情、了解手术过程的可能。但同时也给那些即将做手术的病人及病人家属带来恐慌。”一位病人家属反映,“现在很多手术同意书上都会把术后有可能引发的一些症状写得很详细,甚至于有点吓人。”患者刘小姐在手术后认为,虽然手术同意书制定得有根有据,但列出的范围太大了,她说:“手术风险应该有个范围吧。我做个扁桃体切除,同意书上大大小小罗列出十几项危险,在签同意书时,我还挺害怕的。后来想想,犯得着吗?我身体又不是一团糟,好像我一个地方稍微折腾一下,整个人就要散架似的,这不是在吓我吗!”还有人反映出,这样的手术同意书分明就是医院在推卸责任。
面对患者或赞同或抱怨,医院有着自己的解释。某医院医务科负责人陈先生说,应当明确的是,手术同意书上的责任不是医院转嫁给患者的。事实上,同意书中的每项都是医院经过严格论证的,一般由教授、副教授、主治医师等多人组成专家组进行详细分析制定的,参照惯例只是一小部分,主要观察病人病情和当前健康状况,看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所以手术同意书的制定不是随意的,也不存在吓唬谁的问题。对于一时不能接受的患者家属,一般院方都会详细讲解风险的由来及几率的大小,患者接受就做手术,不接受就取消手术。
某医院妇产科的谢医生也向记者反映,对于到底要不要让患者知道自己的病情,以及治疗措施,这是一个很让她们医生苦恼的事情。谢医生说:“有的时候,你跟患者解释半天,她也明白不了你在说什么,说多了,就觉得烦,也就不想说了。也有的时候,你向患者讲清楚了,说得过细了,她又说你在吓她,想多收钱。你不告诉她吧,出了什么事,她就找你,说你侵犯了她的知情权。我们是说也不对,不说也不对。”
手术风险知情权首先是一项权利,医院实施什么水平的手术,可能引起病情的哪些变化,公民有权知道。中国政法大学的卓小勤老师介绍,手术风险知情权是病人知情权的一种,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为病人实施手术时有向病人说明的义务,病人则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及手术的风险性并有权决定同意或不同意。从知情权上说,患者要做出这一选择,就必须以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为参考。
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在人权运动、消费者权、病人权利运动的发展;医患关系的变迁;医学模式的转变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
20世纪,社会关系状态发生巨大变化,医患关系物化,医患之间的信赖关系被淡化。加上消费者权益、人权运动的发展,患者自主权被提到相当高的高度。1972年开始,世界各国开始将说明义务法制化。让患者知情同意义务是近些年来在医疗诉讼过程中逐步从一般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的特殊注意义务,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让患者在取得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医疗同意的义务。让患者知情同意义务是医师在履行诊断和治疗义务的同时,又一必须履行的特殊注意义务。
在我国最早相关案件,是在1996年6月,陈某因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手术摘除,术后发现左眼睁不开。经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为:提睑上肌损伤所致,为手术并发症,医院并无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陈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以医院没有告知可能引起的并发症,侵害了其知情权为由,判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6万元,并负担继续治疗费用。该判决开创了我国以侵犯知情同意权作为判决依据的先河。
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关于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同时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师对患者就有告知的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也有此规定。这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其次,医院确保患者知情权应当注意方式,避免不利后果发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护人员可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或向其近亲属介绍病情,视为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延伸。
患者知情权由谁来保障
患者知情权屡屡被侵犯,因患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多。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那么,患者的知情权究竟应该由谁来保障呢?
卫生部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中明确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为避免因手术签字而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规范还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临时变更手术内容或方式的情况。如剖腹探查术,预定的手术名称与医生在开腹后的情况不相符,需要追加或临时变更手术内容和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在患者无法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及时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
医科院北京肿瘤医院医务处副处长何铁强认为,无论是患者知情权的落实还是同意权的履行,我国医方都做得不够,医方没有下功夫去琢磨。目前,“同意权的实施是患者的权利还是患者家属的权利”?这样基本的问题,有很多医院管理者还搞不清楚,从而导致了五花八门的知情同意书签订方式的产生。这一点就足以说明,我国医疗机构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保证医疗质量得到提高的问题。如何保护患者的权益,这需要整体在观念上调整。医患沟通的有效性不是单靠一个知情同意书来体现的,这是个过程。现在有的地方在搞医患沟通制度,就是为了重建医患双方的信任。有了信任,所谓的知情同意才不是强方对弱方的强加。
由中华医学会伦理学会联合十几家医科大学自发制订的《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指导意见》,虽并不具有强制性,但其行业自律的自觉意识却让患者欣慰。根据这一《意见》,一个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医生要向患者说明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生有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的义务。二、医师告知病情后,应将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等告知患者。三、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患者也有知道的权利。四、除了医生推荐检查或治疗的信息,患者还应知道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的信息。诊疗某一特定的疾病的方法通常不止一种,且不同的方法其疗效很不一致,对医师的技术要求不同,医疗费用也不同,医师应对可替代的医疗行为予以详细说明。五、医生应当告知相关医疗行为的大致费用。 但是,这份《指导意见》毕竟只是行业自律规则,无法形成强制手段。由于医疗过程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特殊技术活动,医生和患者在专业技术信息方面存在着极大的不对称性,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医疗过程是医生排斥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控制而独立完成的。这种排斥患者知情权的做法,使得医生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缺乏制约,一旦医方受经济利益驱动缺乏自律,问题就随之产生。
如何让患者知情权“落地”? 四川大学的兰礼吉教授认为,首先,需要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据了解,现在对知情同意原则的规定主要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他建议,对于病情究竟是要告知家属还是病人本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告知病人本人、什么情况下不可以、用什么方式告诉病人病情最合适等,可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的指导意见。其次,除了法律保障,还必须改变目前医院在公益与赢利间徘徊的局面。“部分医生为了利益,心里有‘小算盘’,因为做什么检查,开什么药,都和他们的收入紧密联系,乱开大处方、私下做手脚等现象才不断出现。”另外,兰礼吉教授认为,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还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医生进行“知情同意权”的培训。
编后语: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由患者知情权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医生是患者的健康卫士、救命恩人。反过来说,患者是医生的衣食父母,病人成就了医生的事业。医患之间本当亲如鱼水,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原本唇齿相依的关系变得剑拔弩张起来。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众所周知,医疗机构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行业,在医疗专业知识和技术方面,由于医方具备了大量患者不具备的信息,而且有充分的理由和条件对患者做出主观引导,往往是医方说什么,患者就是什么,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具有一定的盲从心理,处于被动局面。
但是,一提起医患纠纷,很多医疗机构叫苦,并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其实,与其用专业语言让患者和家属听得如坠雾里,签订越来越多的防护性协议,不如加强沟通,多站在患者的立场去考虑问题。提供多种治疗方案,介绍不同方案应用器械的差异、具体的手术过程、预后效果及相应的治疗费用。对治疗方案做出知情选择,这才是患者最需要的。
医疗行业应该加强自律。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既是患者的法定权力,也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因此,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不能有单纯的技术观点和家长作风,要不断地培养人文精神,特别是增强伦理和法律意识,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和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当然,仅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要想更好的处理这一矛盾,更需要制度的保证。政府有关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完善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加强监管平衡医患权利,充分保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