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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证据保全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常常为病历是否篡改、记录是否真实、各种医疗设备是否正常,用药是否正确、输血输液是否有合格发生争议,而这些证据都是可能灭失和以后难以取得的,因此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下面就病历证据保全、用药的证据保全、输血输液的证据保全的程序、方法、及救济方式作如下简述:
一、证据保全的方法
1、病历:
采用封存的方法,并应制作封存笔录,对封存病历的内容、页数、各种影像资料、及因抢救没能补记的病历内容,尚未有结果的各种报告单等一一予以说明。并对封存时间和打开程序作出规定,由医患双方签字。
最好在封存病历的每一页上由医患双方签字以便固定证据。
封存应当由医患双方在封存袋各交接口处签字盖章。患方应当等到封胶干后再让医院拿走封袋。
封存前医院应当复印全部病历,以便今后调解、咨询时使用。
封存前患方应当复印除病程录外的全部病历(含处方),并要求医院对复印病历是否有遗漏作出说明。并加盖医院印章,注明时间。可以达到固定该部分证据和方便咨询的目的。
患方还可就封存病历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2、输液、输血残液:
根据举证责任规定,医院应当积极组织对可疑输血输液的及时检验。
医患双方对输血、输液有怀疑时或一方有怀疑时,应当及时封存输血、输液瓶(袋)含输液皮条。封存方法同病历封存,并应约定及时检验。也可约定检验机构和解封程序。及因一方拒绝合作导致残液变质的责任。
3、尸检
对死因不明的应当进行尸检,根据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医方应当积极组织尸检,对此医方有告知义务。医方应当将告知行为固化为证据。比如书面告知、录音、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时告知并记录等等方法。
对尸体应当妥善保管防止腐败影响尸检结果。
尸检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对外委托,也可以通过司法证据保全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外委托。一些尸检机构还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因此这几种方式都可以达到目的。
尸检时医患双方最好都派员到场,观察尸检。
对尸检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因此对检验结论不服的应当及时申请重新检验。
若医院认定死因不明,有证据证明患方拒绝尸检,最后患方火化尸体,导致无法鉴定,患方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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